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实施就业与社会保险一体化登记,及时、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其他省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