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用人单位、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地区有关就业扶持政策作为入职培训的内容,并协助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