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业失败补偿类商业保险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