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相关经营主体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在乡村合作创业,带动农村居民就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在乡村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便利和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