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提升创业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创业平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等服务。

各类产业园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创业平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政府设立的创业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创业人员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减免的范围、期限、标准等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