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创业培训体系,培育创业培训机构,完善创业培训政策,提高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促进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