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就业扶持政策,应当向山区海岛县适当倾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山区海岛县就业。

山区海岛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高质量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当地特色产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本地区劳动力就近就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