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制定差异化生均经费拨款制度,引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状况设置或者调整专业和课程,促进教育与就业相协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