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资金支持。

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并依法给予其他税费优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