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依法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资金支持。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费,并依法给予其他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