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育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体系,分类制定扶持、帮扶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重大作用,并将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情况作为给予奖励、补贴的重要因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