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育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体系,分类制定扶持、帮扶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的重大作用,并将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情况作为给予奖励、补贴的重要因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