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支持经营主体创造技术型、技能型就业岗位,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业态,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拓宽就业空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