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示范区建设应当注重激发全社会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各尽所能、各尽其才、各得其所,通过共同奋斗实现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