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依法作出决定的方式推动示范区建设,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