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七章 生态文明第六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生态经济绿色低碳先行示范,推进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山区海岛县依托当地生态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生态经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拓宽生态产品转化通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