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推动耕地、海洋、森林、湿地等领域生态产品价值提升、高效转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等机制,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主要流域上下游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依据出入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