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示范区建设要求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完善政策措施,科学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