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扩大老年教育和老年活动资源供给,培育养老新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提供助餐、照料、探视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