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以基本生活保障为主体、专项救助为重点、多元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救助帮扶资源整合,推进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建设和规范运营。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首次就业、创业取得的收入、补贴或者其他合法收入,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在当年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时不计入家庭收入;其首次就业、创业的家庭成员是残疾人的,取得的收入、补贴可以连续三年不计入家庭收入。
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等监测指标,及时识别救助对象,实施协同帮扶救助;完善罕见病用药费用的多层次保障救助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