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扩大老年教育和老年活动资源供给,培育养老新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因地制宜提供助餐、照料、探视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