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行政、监察、司法等相关国家机关做好示范区建设总体设计,建立健全相关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部署和督促落实重点工作、重大改革,协调解决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重大事项。

省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示范区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