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发挥县城、中心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开展城市体检,推进城市更新;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村庄布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优化村庄布局,落实管控要求,提升乡村风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