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聚集约、转型发展原则,统筹山区、海岛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推动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绿色制造业、生态旅游业等生态产业,构建有利于发挥资源特色、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生态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