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三章 协调发展第十八条有效示范区建设应当实施湾区建设、都市区和中心城市能级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等部署,健全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推进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山海互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