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第二章 经济发展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和区域交流合作,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对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供应链,促进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平台作用,鼓励联合建设中外产业园区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