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涉及沿河城乡建设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