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