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湖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