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