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对已建成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管道、码头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闸等建筑物,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