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汛期应当组织巡堤查险,观测雨情、水情和工程情况;发现险情,即时报告并组织抢护;汛后应当对河道防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及时修复水毁工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