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清障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等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