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河道防护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抢险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则规划、营造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营造河道防护林。

禁止侵占、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