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河道防护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抢险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则规划、营造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营造河道防护林。禁止侵占、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