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工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