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