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设置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五)其他影响河道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