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倾倒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三)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