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