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