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测第二十三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拒不接受的,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视为不合格农产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