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抽检机构承担。

申请人应当协助保存被检查封存的农产品,不得转移、调换或者变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