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生产者、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