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第二十条有效餐饮企业和集体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台账制度,并保存一年。采购台账应当记载所购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和日期等事项。禁止采购无产品合格证明或者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