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经营第十八条有效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明农产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