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进入各类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农产品,供货人应当提供每批次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证明农产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