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牌的设置和使用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