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和加害人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