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反家庭暴力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和实施工作;(二)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