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