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相关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依法给予保护和帮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