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的受害人,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出临时庇护请求。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