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根据受害人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要求据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