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根据受害人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要求据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